母乳餵哺的權利
不論是母親,或是嬰兒,母乳餵哺都是基本的人權:嬰兒有權利以母乳餵哺,媽媽有權授乳。
兒童以母乳餵哺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訂明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第6條),並有權享有最高標準的健康(第24條)。人類需靠進食來維持生命及健康成長。研究顯示,母乳餵哺能減低嬰兒的死亡、發病、及營養不良比率,而母乳是嬰兒獲取營養及其他健康元素的最好來源。母乳餵哺亦有助建立父母與嬰兒間良好的感情聯繫,並對嬰兒日後的心理發展有裨益。(了解更多母乳餵哺的好處 )
研究亦顯示,沒有以母乳餵哺的兒童承受較多的健康風險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建議,嬰兒最初6個月應以純母乳餵哺,隨後在添加固體食物的同時,母乳餵哺可持續至嬰兒兩歲或以上。而只有在絕少數的特別醫療情況下,父母應以其他餵哺模式取代母乳餵哺。
正如《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所述,締約國必須確保家長及兒童能獲取兒童健康的資訊,包括母乳餵哺的好處,並對此有基本的認識。締約國亦須提供母乳餵哺的支援。
任何關於兒童的事情,應該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所有對兒童有責任的成年人,都應作出能令兒童獲得最大益處的選擇。所以在決定嬰兒的餵哺模式前,先要讓母親清楚知道母乳餵哺的好處及以配方奶餵哺的風險。而決策者亦有責任保護及支持婦女授乳的權利,以至嬰兒以母乳餵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然而,不論選擇的餵哺模式如何,所有母親都應得到餵哺嬰兒時所需的支持。
婦女授乳的權利
餵哺母乳是婦女的權利。決策者應制訂合適的政策來消除母乳餵哺的障礙,而這些政策必須是確實可行,能有效分配資源。
雖然在社會文化上仍具爭議性,但在公眾場所授乳在本港是合法行為。在公眾場所授乳時,母親可以使用一般的圍巾或哺乳圍巾作遮掩。另外,本港愈來愈多的公眾地方設有育嬰設施, 方便母親授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