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6個月以純母乳餵哺對母親和嬰兒的健康至關重要。然而,多項研究顯示,母親恢復工作是放棄母乳餵哺的重要原因。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母親均享有14周的有薪產假。一項在2006年發表的研究指出,受訪母親的母乳餵哺率在授乳的第2至第3個月開始下降。數據反映產假完畢對母親決定嬰兒的餵哺的模式具很大影響。(Leung et al, 2006)
所以政府制訂生育保障法例對維護在職母親的權益,包括她們授乳的權利,是十分重要。國際法律以至公司的政策都應支持及保障在職婦女在工作間餵哺母乳的權利,例如確保有薪產假、設立授乳小休時間、容許在工作時間親身餵哺嬰兒、設立彈性的工作時間、減輕母親的工作負擔、建立安全工作環境及舒適的私人空間來餵哺母乳以及擠奶。
在香港,經平機會修訂後的《性別歧視條例》中新納入保障女性免因餵哺母乳而受到歧視及騷擾的條文,於2021年6月19日正式生效。隨相關條文的落實及生效,這為哺乳媽媽提供更大保障,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且有助各界為餵哺母乳的女性建設更友善的環境。
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及其他國家的政策
國際勞工組織制訂的《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訂明,在職婦女應享有14周的有薪產假,而授乳的母親每個工作天應享有1至2個母乳餵哺的小休時間。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延長有薪產假至18個星期。 以下是不同國家的生育保障政策:
國家 |
有薪親職假 (除非另外指明,表中所指的假期為母親而設) |
產假薪酬與正常工資比率 |
無薪親職假 (除非另外指明,表中所指的假期為母親而設) |
香港 | 14周 (2-4 周待產假) | 80% | |
中國 | 14周 | 100% | |
新加坡 | 16周 | 100% | |
日本 | 14周 | 60% | |
南韓 | 13周 | 100% | |
澳洲 | 聯邦政府訂立的水平為18周 | 聯邦最低工資(每周約 $772澳元) | 1 年 |
加拿大 |
15周產假 + 標準育兒假40周 或選 延長育兒假69周 |
產假及標準育兒津貼︰55%,每周最高可獲取加幣638元 或選 延長育兒津貼︰33%,每周最高可獲取加幣357元 |
|
挪威 | 12個月 | 59 周假可獲正常工資 的80% ; 49周假可獲正常工資 的100% |
父親可以申請整年的無薪親職假 |
歐洲聯盟建議 | 最少4個月 | ||
國際勞工組織建議 | 18周(顧及誕下多胞胎的母親而設) | 100% |
從以上的資料顯示,本港的生育保障政策遠遠落後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及其他國家的標準。產假短是影響父母決定嬰兒餵哺的模式的重要因素。據此,我們促請香港政府回應延長產假的訴求,並採取實則措施改善現有政策。
資料來源
- 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障建議2000(資料摘自2011年2月9日)
- 歐洲聯盟產假協定
- 香港《僱傭條例》生育保障( 第57 章)
- IBFAN – Statement on Maternity Protection at Work (English only)
- 女性因餵哺母乳被歧視或騷擾將受法例保障 平機會推出多媒體宣傳以作推廣
- 第480章 《性別歧視條例》 ── 第8A條 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歧視